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管理辦法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信息產業部 2005年第4號 為加強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管理工作,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信息產業部聯合制定了《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告。 第一條 為加強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活動的管理,促進我國軟件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是指由評估機構證明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認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評估機構是指經依法設立的從事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活動的認證機構。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對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實行統一評估制度。 第五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活動的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國務院信息產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負責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的有關產業政策及行業管理。 國家認監委會同信息產業部制定和發布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基本規范和相關技術規則,并共同對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 從事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活動的評估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評估活動。 第七條 設立評估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二)有符合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和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四)有10名以上具有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師資格的專職認證人員(其中至少一名為主任評估師資格)。 第八條 評估機構的申請和批準程序: (一)設立評估機構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該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二)國家認監委受理申請后,應當將申請人的相關材料通報信息產業部,并征求信息產業部的意見; (三)國家認監委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日內,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和信息產業部意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文件,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申請人憑國家認監委的批準文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國家認監委應當公布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的名錄,并書面通報信息產業部。 第九條 在境內已經開展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本辦法公布后90日內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從事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評估師資格并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評估活動。 中國認證人員與培訓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具體負責評估師的注冊工作,并會同信息產業部指定的專業機構制定評估師指定培訓課程的有關要求。 第十一條 評估師分為實習評估師、評估師和主任評估師。 第十二條 申請評估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在一個評估機構從事專職或者兼職工作; (二) 具有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 經評估師指定課程的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四)評估師至少有5年信息系統、軟件項目管理和軟件工程經歷,并取得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資格,在申請前2年內參加過不少于2次軟件能力成熟度評估; (五)主任評估師至少有10年信息系統、軟件項目管理和軟件工程經歷,并取得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資格,在申請前2年內參加過不少于2次軟件能力成熟度評估(其中至少擔任1次評估組組長)。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和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軟件過程及能力成熟度評估指南》及相關評估基本規范、技術規則開展評估活動,并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和可信性負責。 第十四條 評估機構應當建立推薦、聘用、管理、保持與提高評估人員業務能力的程序,評估人員僅代表評估機構提供評估服務。 第十五條 任何從事軟件開發的法人、組織和個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 評估的用途可以包括企業內部軟件過程能力改進、合同供應商的選擇,以及軟件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 國家在軟件產品政府采購及國家信息系統工程項目招標時,優先選擇軟件能力達到規定成熟度等級的企業。 第十六條 國家認監委會同信息產業部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評估企業征求意見,對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進行抽查,要求評估機構報告業務活動情況等方式,對其遵守條例和貫徹產業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信息產業部對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活動的有效性進行年度分析和評價,并向國家認監委提出評估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結果向信息產業部備案,信息產業部對涉及商業秘密的備案內容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注冊的,應當向國家認監委備案。 第二十條 信息產業部將依據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對軟件能力評估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一條 軟件過程能力及成熟度評估收費管理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認監委和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