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依據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監督審核費X6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X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3年8月2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質量、環境、職業健康、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進行IS09001:2008、IS014001:2004、OHSASI8001:2007、IS022000:2005管理體系認證,并進行年度監督審核。合同簽訂后,原告為被告進行了管理體系認證。頒發了四個體系的認證證書。2014年11月17日至18日,對被告進行了第一次年度監督審核。但被告一直未能支付此次監督審核費X6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人拖延不付。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證據1、認證合同一份,證明原告為被告進行QMS、EMS、OHSMS、FSMS四項認證,約定服務費用為X6000元,監督審核費用為X6000元。
證據2、2014年文件審核報告,審核計劃,審核信息確認表,審核報告,證明2014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原告為被告進行相關體系的監督認證。
證據3、國家認證監督管理委員會信息網站查詢的信息,證明南通X特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27日是頒證日期,發證機構是原告。根據證書變化可以看出原告在2014年11月17日至18日對被告進行了為期兩天的現場監督審核。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統一查詢平臺證明,原告已經履行了相應的監督審核義務。被告應支付相關費用。
本院認證認為,對原告提的四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原、被告簽訂了《認證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根據被告的申請,依據認證規則對被告的管理體系實施審核。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管理體系監督審核認證費X6000元。如"乙方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認可單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終止履行本合同時。則應向對方支付X0000違約賠償金"。合同簽訂以后,原告為被告的管理體系進行了審核認證。2013年11月27日,原告為被告進行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2015年1月19日為被告進行了"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2014年11月17日至18日,原告對被告進行了第一次年度監督審核,但被告未能支付此次的監督審核費X6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給付。原告遂訴來我院,要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認證合同,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權利義務?,F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為被告履行了監督審核義務。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審核監督費X6000元。因被告未能給付此費用,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被告違約未付款,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被告主張違約金X0000元,本院亦予以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被告南通X特生物化學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X認證中心有限公司監督審核費認證費X6000元、違約金X0000元。
案件受理費費450元,由被告南通X特生物化學有限公司負擔。
如被告南通X特生物化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50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49×××89;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