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便是對此立法精神的具體描述,故現有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爭議涉及的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主要包括其他知識產權及我國《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相關人身權。
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注冊過程中,某些權利已經存在于先并且優先于后來的商標申請。這些在先權利可能包括以下幾種:
已注冊商標:如果某個商標已經在相關類別中注冊,則該商標享有在先權利。新申請的商標如果與已有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且可能導致混淆,通常會被駁回。
已經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如果某個商標已經被使用但未注冊,該商標也可能享有在先權利,尤其是在該商標已經建立了一定的市場認知度和消費者認可度的情況下。
馳名商標:馳名商標在全球范圍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聲譽,即使在某些國家或地區未注冊,也可以享有在先權利,阻止他人注冊或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在先申請:如果兩個或多個商標申請在同一天提交,通常會根據提交時間的先后順序決定優先權。
其他在先權利:其他知識產權如著作權、專利權、外觀設計權等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對商標注冊產生影響。例如,如果一個商標與某個著名的作品名稱、角色名稱或設計高度相似,可能會被認為侵犯了在先的著作權或設計權。
總的來說,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申請之前已經存在的各種權利,這些權利可能會影響新商標的注冊成功與否。申請人在進行商標注冊之前,通常需要進行全面的在先權利調查,以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
侵犯在先權的行為有哪些?
侵犯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外觀專利權和版權是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新申請商標的文字、字體、圖形,若模仿、抄襲他人商品的裝潢、外觀設計或其他文學藝術作品,屬于侵犯了他人的版權或專利權。
侵犯商號權:將與他人在先登記、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號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以為該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或服務來自商號權人,或者與商號權人有某種特定聯系,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商號權的侵犯。
商評委或知識產權法院在考慮商標權和商號權是否沖突時,不是簡單的依據商號權和商標名稱是否相同或近似,而是依據商號權企業的知名度,考慮商標名稱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是否會對商號權企業造成負面影響等。
侵犯姓名權:未經他人許可,將其本名、筆名、藝名、別名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姓名權的侵犯。在判斷過程中,應當考慮該姓名權人在社會公眾當中的知曉程度。
侵犯肖像權:未經他人許可,將其肖像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肖像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
企業想要長遠發展,注冊商標已經成了許多人的共識。但是很多企業往往認為只要注冊了自己要用的類目就萬事大吉,而忽略了對商標的保護。商標保護的手段很多,除了通過異議、申訴、無效以外,還有一個辦法能防患于未然,比起前面幾種手段,這個方法更考驗企業的商標保護意識。
這個方法就是注冊“防御商標”。企業通過注冊多個防御商標,可以達到降低品牌被山寨的風險,降低商標維權成本,防止其他企業惡意競爭等目的。注冊防御商標對于作為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而言,意義不可小覷。一般來說,企業注冊防御商標有兩種手段。
1.跨類別防御:商標有45個類別,跨類別防御即同一個商標在不同類別上注冊。這些類別有可能是企業未來可能涉足的領域,提前注冊可以為企業未來發展預留商標。還有一些是企業不一定會涉足,但是被他人注冊后會對企業造成影響的商標。
2.同類別防御:這是商標所有人為了防范他人在同類別商品(或服務)上申請類似商標而準備的。一般來說,類似商標都會在審查階段被駁回,但是商標近似判斷雖然有相應的準則,卻依然受主觀判斷的影響,所以,有時企業認為近似的商標,商標局卻通過了審核,這有可能是申請對手通過復審答辯拯救了自己的商標。
為避免近似商標出現,企業大多“先下手為強”,通過自己“山寨”自己的方式,在同行業、同類別內注冊與原商標近音、同音或字形近似的商標,以達到防御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防御商標依然是有缺陷的。這些商標注冊后,不一定會投入企業的實際使用當中,依照《商標法》規定,有可能面臨被撤三的風險。另外一個風險是,由于防御商標往往數量眾多,如果企業管理不善,很容易遺漏,導致商標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