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是由國家認可的認證機構依據審核準則,對受審核方的環境管理體系通過實施審核及認證評定,確認受審核方的環境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及有效性,并頒發證書與標志的過程。
一、認證程序 組織提交書面申請→申請評審、合同評審→鑒定認證合同→任命審核組長、組建審核組 →第一階段審核→第二階段審核→對糾正措施的跟蹤驗證→完成審核報告做出推薦結論→認證評定→頒發認證證書→證后監督審核→保持認證→復評(有效期滿)→換發認證證書。
二、申請認證時遞交的文件清單 (1)申請方營業執照復印件; (2)資質或許可證復印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資質和許可證的行業); (3)商標注冊證明復印件(如需在認證證書中表明商標時); (4)有效的管理體系文件(如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匯編); (5)生產/服務的主要過程的流程圖; (6)受審核方的主要生產設備及檢測設備清單; (7)多現場項清單; (8)產品適用標準清單; (9)重要環境因素清單,法律法規清單及環境管理的目標、指標、方案; (10)由具有法定資格的環境監測機構近1年內出具被認證組織的各項污染物監測報告; (11)當地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被認證組織的在近1年內未因環境違法受到行政處罰的證明; (12)受審核方的環境管理體系所覆蓋的活動區域的管網圖(至少包括自來水、污水、雨水、冷卻水等,并注明各排污口); (13)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棄物等的處理工藝流程圖; (14)主要污染及其污染物,執行的排放標準及類(級)別。
三、監督審核 (1)監督審核的目的: 驗證獲證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是否持續滿足認證標準的要求或考察組織運行引起的環境管理體系的變化是否符合認證要求。 (2)監督審核的要求: 對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監督的頻次和深度應視組織環境因素的復雜性及環境影響程度等情況決定,通常至少1年1次,對初次通過認證的組織的首次監督審核應在通過認證后半年內進行;每次監督審核應派出正式審核組按初次現場審核的程序進行;監督審核可采用抽樣的方式進行,如果獲證組織分布于幾個不同的場所,每次監督審核可針對不同的現場進行抽樣,但應確保在3年中覆蓋全部現場,其中每年對其總部的審核應至少1次;每次監督審核應涉及全部環境管理體系要素,3年內的不同次監督審核對各個要素審查的深度和廣度可各有側重,特別應注意對初次現場審核或上次監督審核遺留問題的檢查;較之初次審核,監督審核的要求不公不應放松,反而應適度從嚴,如發現與上次審核相同的問題,應考慮不符合性質的升級。
四、復評 (1)復評的目的: 為了證實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持續滿足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的要求,且環境管理體系得到了很好的實施和保持。 (2)復評的要求: 對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的定期復評一般不應超過3年,復評應在認證證書有效期限終止前3個月內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的實施和保持情況進行審核;復評所需的人日數在認證基礎無更改的情況下可比初次審核略少;復評的審核方法與初次審核相同,復評方案就考慮上―次審核的結果并至少包括環境管理體系文件的審核和現場的審核;復評應確保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的所有要素之間統一協調;發生變更后,環境管理體系運行良好:環境管理體系得到有效的保持。 (3)復評的結論: 認證機構根據復評結果,做出是否換發證書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