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為了保證種植和養殖能夠有機的結合起來,有機養殖要求50%的飼料能夠自給自足;在有機養殖的第一年,在養殖場實行有機管理的第一年,本養殖場飼料種植基地按照本標準要求生產的飼料可以作為有機飼料飼喂本養殖場的畜禽,但不能作為有機飼料出售。
第二,當有機飼料供應短缺時,允許購買常規飼料。但每種動物的常規飼料消費量在全年消費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過以下百分比:
a) 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 10%。
b) 非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 15%。
畜禽日糧中常規飼料的比例不得超過總量的25%(以干物質計)。出現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時,允許在一定時間期限內飼喂超過以上比例的常規飼料。飼喂常規飼料須事先獲得認證機構的許可,并詳細記錄飼喂情況。
第三,必須保證反芻動物每天都能得到滿足其基礎營養需要的粗飼料。在其日糧中,粗飼料、青飼料或青貯飼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對乳用畜,前3個月內此比例可降低為50%)。在豬和家禽的日糧中必須配以粗飼料、青飼料或青貯飼料。
第四,配合飼料中的主要農業源配料都必須獲得有機認證。
第五,在生產飼料、飼料配料、飼料添加劑時均不得使用轉基因生物或其產品。
第六,禁止使用以下方法和產品:
a) 以動物及其制品飼喂反芻動物,或給畜禽飼喂同科動物及其制品;同科動物
b) 未經加工或經過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動物糞便;
c) 經化學溶劑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學合成物質的飼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