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對商用燃氣燃燒器具等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9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對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26號)有關要求,國家認監委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管理辦法》,開展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實施機構指定工作?,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指定需求
國家認監委遵循資源合理利用、公平競爭、便利有效的原則,開展本次實施機構指定工作。需求信息詳見附件。
二、指定條件
(一)申請從事相關產品CCC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照《條例》規定設立,具有相應領域2年以上認證經歷或者頒發相關產品認證證書20份以上;
2.符合國家標準中對認證機構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
3.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4.認證機構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和組織結構等能夠保證其CCC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
5.具備能夠公正、獨立和有效地從事CCC認證活動的技術與管理能力;
6.具備從事CCC認證活動所需要并且可以獨立調配使用的檢測、檢查資源,擁有與CCC認證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符合《條例》規定的認證人員和穩定的財力資源。
(二)申請從事相關產品CCC認證檢測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經依法認定;
2.具有相關領域檢測經驗,從事檢測工作2年以上或者對外出具相關產品檢測報告20份以上;
3.符合國家標準中對實驗室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
4.在申請前6個月內無不良記錄;
5.本單位的法人性質、產權構成以及組織結構能夠保證其公正、獨立地實施檢測活動;
6.具備承擔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活動所需的全部設備、設施,或者經相關設備、設施所有權單位的授權,可以獨立使用設備、設施;
7.檢測人員接受過與其承擔的相應產品認證檢測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訓,并掌握相關的標準、技術規范和CCC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具備必要的產品檢測能力。
三、工作安排
有申請意愿的認證機構和實驗室,請于2024年8月15日17:00前提交網上申請(http://cccxzsp.cnca.cn)。指定決定預計將于2024年9月公布。
四、其他事項
(一)申請材料中存在虛假、瞞報等情況的,一律取消指定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指定。
(二)本次指定工作涉及的產品領域暫不列入《國家認監委關于發布進一步深化強制性認證實施機構指定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舉措的公告》(2015年第34號)、《國家認監委關于擴大強制性產品認證實驗室日常指定實施范圍的公告》(2020年第3號)規定的日常指定范圍。
附件: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機構指定需求表
國家認監委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機構指定需求表
一、認證機構
指定項目編號 |
指定業務范圍 |
擬指定數量(家) |
1.1 |
CNCA-C11-21: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 |
不多于7家 |
1.2 |
CNCA-C11-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 |
不多于7家 |
二、實驗室
指定項目編號 |
指定業務范圍 |
擬指定數量(家) |
2.1 |
CNCA-C11-21: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 |
不多于15家 |
2.2 |
CNCA-C11-22: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 |
不多于15家 |
2.3 |
CNCA-C18-01:火災報警產品中的下列產品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產品 |
不多于5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