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監處罰〔2022〕243號顯示,經查,當事人為滿足企業發展需要,于2019年12月6日與北京仲達智亨(北京)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簽訂《認證咨詢合同》(合同編號:ZD201911)和《AAA企業信用認證咨詢合同》(合同編號:ZD20190711014),委托其購買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2019年12月6日,當事人通過總經理李勇良的微信轉賬給北京仲達智亨(北京)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殷科睿6000元作為購買由鼎質(國際)質量認證有限公司頒發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編號:86150132423S)和辦理《AAA企業信用認證》的第一筆費用。
2019年12月11日,當事人通過總經理李勇良的微信轉賬給北京仲達智亨(北京)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殷科睿6000元作為購買由鼎質(國際)質量認證有限公司頒發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編號:86150132423S)和辦理《AAA企業信用認證》的第二筆費用。
北京仲達智亨(北京)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鼎質(國際)質量認證有限公司均沒有安排人員對當事人開展認證現場審核活動。當事人與鼎質(國際)質量認證有限公司沒有簽訂任何合同,沒有進行任何聯系,不了解其具體信息。上述證書由北京仲達智亨(北京)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辦理,支付費用后,證書從何處快遞送達無法確認。
經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認證行政監管系統等官方網站查詢,均未發現有鼎質(國際)質量認證有限公司的任何信息。當事人購買的證書頒發單位鼎質(國際)質量認證有限公司應為未經批準的非法機構,其所頒發的認證證書為無效證書。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違反了《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五條,依據《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對當事人罰款3萬元并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五條:禁止偽造、冒用、轉讓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認證機構向未通過認證的認證委托人出賣或轉讓認證證書的,依照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