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來源:全國人大)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予以取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認證活動的;
(二)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
(三)未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的。
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不在認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的,責令改正,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仍不改正的,撤銷其執業資格。
認證人員自被撤銷執業資格之日起5年內,認可機構不再受理其注冊申請。
認證機構未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蛘叱蜂N認證證書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認證標志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認證證書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認證機構向未通過認證的認證委托人出賣或轉讓認證證書的,依照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
認證機構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或者不及時撤銷認證證書或者停止其使用認證標志的,依照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罰。
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活動,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在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或者單位,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活動;
(二)不具備注冊資格或者未經確認、批準,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活動;
(三)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結論,編造或者唆使編造虛假、失實的文件、記錄;
(四)增加、減少、遺漏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相關規則規定的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程序;
(五)作出誤導性、欺詐性宣傳或者虛假承諾謀取利益。
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給予撤銷執業資格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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