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2 月 28 日,根據武漢市華大百果蔬農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訴人)提交的《關于請求提供工作協助的函》,江夏區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武漢質高認證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在江夏區從事認證代辦行為進行執法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提供給投訴人的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證書、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認證證書、HACCP 認證證書-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餐飲服務認證證書無審核任務通知書、審核過程記錄、審核報告。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上述證書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上無法查詢。本局 2023 年 1 月 3 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法定代表高**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3 年 1 月 12 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 2020 年 4 月 8 日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聯系百特國際認證檢測有限公司和太平洋國際質量認證中心有限公司(上述二家境外公司未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進行認證備案)幫助投訴人辦理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證書、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認證證書、HACCP 認證證書-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餐飲服務認證證書。當事人向上述機構上傳當事人營業執照相關基本信息,百特國際認證檢測有限公司和太平洋國際質量認證中心有限公司也未安排審核員對投訴人相關認證行為進行現場條件審核,均為收到相關基礎信息后,三天后將證書郵寄給當事人,當事人再交付給投訴人。
另查,當事人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收取投訴人辦理 HACCP 認證證書-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費用 4000 元,支付給百 特國際認證檢測有限公司費用 3000 元;2021 年 2 月 22 日, 收取投訴人辦理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評定證書、企業誠信管 理體系認證證書辦證費用 9000 元,支付給百特國際認證檢 測有限公司費用 7000 元;2022 年 4 月 24 日,收取投訴人 餐飲服務認證證書費用 2500,支付給太平洋國際質量認證 中心有限公司費用 1500 元,上述證書獲利共計 4000 元。
上述的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明》1 份、 高**身份證復印件 1 份,查明了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證 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投訴人提交的《關于請求提供工作協助的函》1 份、證 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在江夏區從事認證買賣活動實施執法 檢查的依據;
3、《現場筆錄》1 份、《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 4 份、《國家 市場監督管理認證行政監管系統證書查詢》復印件 4 張、 證明當事人購買的百特國際認證檢測有限公司兩化融合管 理體系評定證書、企業誠信管理體系認證證書、HACCP 認證 證書-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證書和太平洋國際質量認證中 心有限公司的餐飲服務認證證書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認證行政監管系統中未查詢到符合條件的獲證組織信息的事實;
4、《詢問筆錄》2 份,《湖北省增值稅普通發票》復印件 3 份,證明當事人承認購買的百特國際認證檢測有限公司和太平洋國際質量認證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證書未進行相關現場審核,便出具證書并收取投訴人相關證書費用進行獲利的事實;
5、《咨詢服務合同》復印件 5 份、《湖北省增值稅普通發票》復印件 6 份,證明當事人購買百特國際認證檢測有限公司和太平洋國際質量認證中心有限公司上述證書的價格明顯低于正規認證的價格。
2023 年 2 月 8 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武漢市江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夏市監罰告[2023]9 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執法人員查明的事實,調查人員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不予處罰定義,理由為:當事人購買的上述證書明知道認證機構未進行現場審核,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證書管理系統中無法查詢,且買賣上述證書價格明顯低于正規認證價格仍將證書交付投訴人,收取相關費用進行獲利,自身存在故意行為。不適應情節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相關情節。
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處以 30000 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 武漢市江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湖北省非稅收入一般 繳款書》,并到就近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 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 60 日 內向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 6 個 月內依法向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 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江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