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依據
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在2014年12月"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檔案數字化加工服務"(項目編號:ZHWZ2014-586FW)的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知假、故意制作假和使用假證書的行為;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深圳日報》、《北京日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內容為:"我公司2014年12月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檔案數字化加工服務'(項目編號:ZHWZ2014-586FW)的政府采購活動中,為求中標,盜用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的名義,私自制作(認證范圍為文件管理軟件及文檔數字化加工制作服務所涉及信息安全管理活動)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中標后,因被投訴,中標被取消且被行政處罰。此后,為求恢復中標,我公司實施了民事訴訟、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訴及行政復議等系列行為,恢復了中標,但給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帶來重大不良影響,本公司深表歉意,特登報致歉";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訴訟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費用500000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一、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在認證審核過程中知假造假、假投標侵犯了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名譽權,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提出認證申請,2014年12月15日,雙方簽訂認證合同,在進行第二階段審核時,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接到珠海市物資招標公司的咨詢函,詢問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持有的認證證書的真實性,因認證程序還未完成,并未作出認證證書,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回復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持有的認證書為假證。2015年1月13日,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到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辦公室當面道歉,并提交了書面的致歉信。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承諾假證書不是其所為,與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無關,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自己知假造假,假造電子版認證書雖由深圳市佳必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所為,但系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唆使,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客觀上實施了造假行為。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不顧其書面致歉承諾,對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進行惡意舉報,惡意訴訟,指污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造假,只為由此通過行政復議取消行政處罰,再依行政復議決定取得二審民事訴訟改判,種種自己最終避害得利的行為,加大損害了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的名譽。
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辯稱,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與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名譽權糾紛前后引發了多起訴訟,包括委托合同糾紛、行政訴訟、行政處罰復議決定等,業經審理判定都發生法律效力,以上各案審理查明的客觀事實及裁判結論,均足以證明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不存在提交虛假材料、捏造事實、惡意誣陷行為。第一,向國家認監委投訴、向法院起訴的維權形式不存在詆毀、誣陷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的名譽事由,不構成名譽權侵害行為。采取法律授予的合法手段和途徑進行維權,包括向國家認證認監委實名投訴、向廣東省財政廳行政復議都在合理、合法的程序范圍內進行,既沒有惡意或者故意捏造、歪曲事實,也沒有惡意詆毀其商譽之目的,只是客觀反映情況,既沒有通過手機微信、微博等網絡媒介在公眾面前傳播,也沒有在公開的報紙、報刊等傳統媒體上報道詆毀、誹謗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的行為。2015年1月3日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向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出具的《致歉說明》是對ISO27001認證初審事實的陳述,并沒有實質的"道歉"內容,該《致歉說明》是對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之前現場工作的感謝;第二,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的實習審核員(現為審核員)的J某某身份,應對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收到虛假《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承擔責任;第三,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均已確認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并未發生損害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名譽的事由,沒有實施過違法行為。綜上,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合法投訴、行政復議維權的行為,主觀上不具有過錯,其行為也不具有違法性,不構成對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的名譽侵權。相反,是由于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對其審核員J某某管理不規范、管理有漏洞等過錯行為而直接導致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收到虛假《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為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做了特殊審核,就意味著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在彌補初審一階段審核的過錯行為而為,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要求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支持,請求法院駁回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佳必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簽訂《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委托合同》。2014年12月16日,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根據雙方簽訂的認證合同書向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發出《AF03認證審核通知單》。2014年12月21日,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審核小組成員到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進行初評一階段審核。2014年12月22日,深圳市佳必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艷濤通過QQ向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工作人員C某某傳送電子版0677141S號《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2014年12月29日至30日,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審核小組成員到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進行初評二階段審核。2014年12月30日,珠海市物資招標有限公司向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發出《關于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真實性的咨詢函》,2014年12月31日,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書面回復與招投標相關單位珠海市物資招標有限公司,稱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證書復印件"經核實系偽造。2015年1月13日,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致函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主要內容為,"感謝貴中心對我司ISO27001的初次審核工作,貴中心于12月16日發函確認審核計劃,12月21日G某某老師和W某某老師全天對我司進行了一階段審核,12月29日至30日兩天G某某老師和L某某老師對我司進行了二階段審核,整個審核過程中,各位老師認真負責,對我司ISO27001體系建設工作提供了寶貴的建議,使我司ISO27001體系建設有很大的改善和提升,在此表示感謝。我司于2014年4月開始準備ISO27001體系建設工作,經過幾個月的試運行,2014年12月初與深圳市佳必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簽約協助該體系初審認證的咨詢服務,選定認證機構為貴中心。對于2014年12月31日收到投標書中ISO27001證書非貴中心證書之事,經我司初步調查核實,系深圳市佳必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在我們不知情情況下所為。此次事件給貴中心帶來的各種傷害表示誠摯的歉意,并配合接受貴中心的各種核查,我司將對此事件組織相關培訓,進行反思,同時希望貴中心盡快完成調查工作,通過審核后發證。"2015年1月19日至20日,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對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了特審。2015年1月22日,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向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核發了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2015年4月15日,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向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發出《關于"對ISO27001認證澄清"的函》,稱"1、我司于2014年4月建立了ISO27001管理體系,并已試運行,具備ISO27001資格認證條件,于2014年12月5日向貴中心提出認證申請,2014年12月21日貴中心安排G某某和W某某完成對我司ISO27001體系現場一階段審核工作;2、對于珠海市物資招標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0日發ISO27001證書澄清函前,我司未向貴中心關于ISO27001證書之事進行任何溝通;3、貴中心向珠海市物資招標有限公司復函后,對我司在招標文件中使用的ISO27001的證書進行了深入調查,發現我司與貴中心都是受害者,并于2015年1月19日至20日對我司進行了特審,特審結果我司具備頒證資格,于2015年1月22日頒發了ISO27001證。"2015年7月20日,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訴,稱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在對其進行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未出具投訴處理意見。2015年9月1日,珠海市財政局作出珠財罰[2015]10號《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年9月15日,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向廣東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2016年7月21日,廣東省財政廳作出粵財復議[2016]6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撤銷珠海市財政局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6年5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208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要求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2018年1月4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粵03民終128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208號民事判決書第二、三項;二、變更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208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為:深圳市佳必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咨詢服務費22000元。
另查,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進行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認證工作時,J某某系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實習審核員,J某某在從事認證工作過程中,進行了前期介紹、聯絡,出現爭議后協調等工作。(2018)京方正內民證字第06561號公證書記載,2014年12月5日,J某某通過郵件向深圳市佳必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發送了兩份認證證書樣本,訴訟中,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主張深圳市佳必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艷濤于2014年12月22日向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工作人員C某某提交的偽造的電子版證書來源于J某某,但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未提交直接充分證據證明J某某向深圳市佳必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公司提供了偽造的電子版認證證書。
上述事實,有認證合同、關于ISO27001認證的致歉說明、認證審核通知單、關于對《關于政府采購行政處罰告知書》復函的補充說明、《澄清函》、認證認可申投訴受理通知書、委托合同糾紛案起訴書、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公證書、行政復議決定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侵犯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名譽權的行為。2014年12月29日至30日,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對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進行初評二階段審核,認證工作并未結束,2014年12月31日,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書面回復與招投標相關單位珠海市物資招標有限公司,稱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證書復印件"經核實系偽造。偽造的電子證書是深圳市佳必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提交給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認為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參與了電子認證證書偽造過程不符合常理。從2015年1月13日及2015年4月15日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的致歉函、澄清函中可以看出,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認可偽造電子認證證書的行為與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無關。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實習審核員J某某在認證過程中存在聯絡、協調行為,包括出現偽造電子認證證書后,J某某為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必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三方協調,J某某的整個行為不能排除其有可能知道深圳市佳必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偽造電子認證證書的情況。從與認證有關的多起訴訟、行政復議可以看出,深圳市佳必德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三方誰偽造的電子認證證書一直存在爭議。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懷疑J某某偽造電子認證證書,進而投訴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但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在投訴及訴訟過程中未向不特定第三人傳播投訴、訴訟情況,故不應認定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侵犯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的名譽權,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要求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請求法院確認深圳市實信達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檔案數字化加工服務"(項目編號:ZHWZ2014-586FW)的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知假、故意制作假和使用假證書的行為,不屬于本案受案范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〇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600元,由原告北京埃爾維質量認證中心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