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地區 |
獎補政策原文涉及內容 |
發布日期及有效期 |
1 |
浙江溫州平陽 |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規上企業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取得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證書(GB/T29490),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
本意見自2024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2 |
浙江湖州南潯 |
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的每家企業獎勵5萬元。 |
本政策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涉及獎勵和補助的相關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
3 |
浙江湖州長興 |
對通過申報國家標準認證的、給予3萬元獎勵。 |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
4 |
浙江衢州開化 |
對新通過國家《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體系認證企業、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分別給予8萬元補助。 |
本《意見》自2023年3月14日起執行,現行有效。 |
5 |
浙江杭州 |
首次認定為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給予10萬元獎勵;首次認定為市專利示范企業的,給予5萬元獎勵。 |
本細則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6 |
浙江杭州蕭山 |
新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機構出具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給予3萬元獎勵。 |
本細則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7 |
浙江杭州蕭山 |
杭州蕭山區對通過綠色產品認證的,給予首項認證5萬元補助,后每增加1項認證給予1萬元補助,同年度同一企業最多補助3項認證。 對新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機構出具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給予3萬元獎勵。 |
本細則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8 |
浙江寧波 |
支持相關單位實施貫徹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對初次通過國家標準認證的單位,給予每家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經費補助;對完成首個認證周期再通過認證的,給予每家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經費補助。 |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 |
9 |
浙江寧波鎮海 |
對首次通過國家標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最高3萬元獎勵。完成首個認證周期再通過認證的,給予每家最高2萬元獎勵。 |
2023年1月1日凡符合政策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享受本政策,政策施行日期至 2025年12月31日止。 |
10 |
浙江寧波江北區 |
對通過國家標準申報(GB/T29490-2013)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萬元的經費資助。 |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 |
11 |
浙江寧波鄞州區 |
通過國家標準申報( GB/T29490-2013)體系認證的企業,最多給予5萬元資助。 |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
12 |
浙江寧波海曙區 |
對首次通過國家標準申報( GB/T29490-2013)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獲證企業3萬元的經費補助。補助對象以寧波知識產權局下發的名單為準。 |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
13 |
浙江麗水 |
對企業通過申報國家貫標審核認證的或通過浙江企業知識產權卓越管理評價的,給予-次性5萬元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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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浙江麗水青田 |
通過申報國家貫標審核認證的或通過浙江企業知識產權卓越管理評價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補助。 |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 |
15 |
浙江臺州椒江 |
業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并通過認定的獎勵8萬元。實行貫標備案制,需向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備案審核。 |
2020年10月21日發布,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
16 |
浙江臺州椒江 |
企業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并通過認定的獎勵8萬元。 |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1日發布。 |
17 |
浙江臺州溫嶺 |
鼓勵企業貫徹實施申報國家標準,對新通過國家貫標認證的企業,獎勵10萬元。 |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7日。 |
18 |
浙江臺州玉環 |
玉環市對列入年度貫標計劃,獲得由國家認監委認可的單位出具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GB/T29490-2013)”認證證書的企業,在初次認證并取得證書的次年給予7萬元的獎勵,三年后復核通過再獎勵3萬元。 |
2024年9月28日發布,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19 |
浙江臺州三民 |
企業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驗收的,次性獎勵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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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浙江臺州仙居 |
經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通過申報國家標準貫標認證,一次性給子8萬元獎勵。 |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2021年1月16日起實施。 |
21 |
浙江嘉興海寧 |
對獲得國家級、級知識產權示范單位的,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給予20萬元獎勵。 |
本《意見》自2022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22 |
浙江嘉興嘉善 |
對實施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準(簡稱知識產權貫標)的,并被列為級以上認定或者復核通過的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給予2萬元獎勵;通過知識產權貫標認證的,再給予8萬元獎勵。 |
本意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23 |
浙江嘉興平湖 |
對首次貫徹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標準認證(簡稱貫標認證)的企業,且認定為嘉興級以上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的,給予8萬元的補助。 |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4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14日。 |
24 |
浙江紹興 |
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的企業、高校及科研組織,最高獎勵50萬元。 |
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25 |
浙江南太湖新區 |
推動知識產權強企建設。鼓勵企業開展貫徹《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工作,對開展貫標并通過第三方認證的,新區一次性補助5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和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8萬元和5萬元的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新區配套10萬元、5萬元、3萬元、2萬元)。 |
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
26 |
浙江義烏 |
對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GB/T29490-2013)認證或監督審核認證,且貫標績效評價合格以上的企業,按實際繳納貫標認證費用給予補助;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浙江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分別給予70萬元、50萬元、30萬元獎勵。 |
本意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